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輔導室主任
張貼日期: 2020-04-10 00:42:48 點閱:373
主旨:函轉衛生福利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 疫策略,本縣身心障礙證明於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 日間屆期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,有效期限統一延長至 109年10月31日,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所定相關權益,請查照。